《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460号令)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实践中,某公司通过水库放水闸取水,水闸属于水库管理单位所有,取水单位已向水库管理单位缴纳水费,现咨询如下问题:1.该取水行为属于直接取水还是间接取水(是否符合460号第二条之规定情形);2.申请取水许可的责任主体是谁(水库管理单位还是某公司);3.若供水单位向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取水对象供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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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水库依河道或湖泊而建,从其中取水属于直接取水,需进行取水许可申请。水库管理单位作为水库工程取水单位,按水资源配置类型、取水用途申请取水许可证。而从水库取水的其他单位按取水类型和各自取水用途申领取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