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几年均为丰水年,灌区农业灌溉用水量较小,在换发取水许可证时,能否按照近几年取水量对其取水许可的水量进行核减。是否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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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在办理取水许可延续审批时,不能简单以灌区因丰水年导致灌溉用水量减小为由,对灌区取水许可水量进行核减,应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与《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行业平均用水、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核定其延续取水许可量。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