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论证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手续后,企业用水手续办理难度加大。比如,谋市用水总量已经超过最大红线约束值,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企业到地方投资建厂,发改部门审批项目后,新建企业就开始了建设,到了申请取水的阶段,结果因为没有用水指标,水资源论证报告无法编制,新建项目用水落实不了。请问,这样情况该怎么办?能够通过水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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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文件规定,取用水达到或超过可用水量的地区,原则上应通过用水权交易满足新增用水需求;对水资源超载地区,除合理的新增生活用水需求,其他新增用水需求原则上应通过取水权交易解决。具体请咨询当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