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对于无取水许可证取水和取水许可证过期后取水,在现实中如何区分?《水法》中第69条规定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具体包括哪些情形?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因此,取水单位或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等自身原因导致原审批机关未能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或者取水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取水许可证过期后仍继续取水的,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行为,需要继续取水的,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2.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情形主要包括超过许可水量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用途、取水水源、取水地点取水,取水计量不规范等,其他情形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研判。具体请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