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在审批取水许可时,是否应考虑当地的水资源利用上限,不能突破这个上限?那么是实际评估该地有无突破用水上限,是按照审批的许可量计算还是按照实际取水量计算?另外,落实“以水定产”有哪些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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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十四五”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已考虑地方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因此,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审批水量和实际取水量均不能超过流域管理机构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193号)对落实“以水定产”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