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总量管理方面,取水许可总量按照上级分配的地表水、地下水管控指标进行控制是否符合政策要求;年度用水量控制目标小于分配的地表水、地下水指标时,取水许可总量能否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取水许可水量、地表水和地下水指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年度用水计划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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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七条,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其中,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应当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以及科学分析测算的地下水需求量和用水结构,制定地下水年度取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取用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此,取水许可总量按照上级分配的本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控制符合政策要求。
2.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相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或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水许可总量不得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3.根据《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由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内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