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前,水利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等供水单位的二级取水户,其水资源费按地表水或地下水费率收缴,而非按公共供水单位的税率收缴,前者税率较后者税率高。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后,许多地方政府将具有一定规模的与城区无供水关系的各类集中供水企业(水库、水库下面的二级供水单位(有证或无证)、水利供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私营供水单位、农村的千吨万人集中供水等)均视为公共供水单位,从而使其二级用水户享受较低的公共供水单位的供水税率,妥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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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第九条规定,“除中央直属和跨省(区、市)水力发电取用水外,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资源节约保护要求,在本办法所附《试点省份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基础上,分类确定具体适用税额。”试点省份水资源税税额标准是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相关用水单位的水资源税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用途征收,所适用税额建议咨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