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供水公司的取水证在有效期内,但其供水对象发生变化,是否属于以上情形,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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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如取水单位或个人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如不存在以上情形,则不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证。具体建议进一步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