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想问一下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全国水利发展主要指标-当年完成水利建设投资数据资料中“预算内专项”与“财政专项”有何区别;“预算内拨款”、“预算内专项”、“财政专项”、“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水资源费”这些科目如何归至“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之中;“自筹资金”具体内涵。衷心感谢您的解答!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内专项和财政专项
(一)预算内专项。是指2007年之前利用国债方式下发的中央政府资金和地方配套完成的投资,该投资来源于发展改革部门。目前,水利建设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已做了调整,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不再反映该项内容。
(二)财政专项。是指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用于地方水利建设的投资,包括地方配套完成的投资。一般用于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中小河流治理等。
二、关于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
2015年及以前的全国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中当年完成水利建设投资,按来源划分为预算内拨款、预算内专项、财政专项、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水资源费、自筹资金、国内贷款、利用外资、企业和私人投资、债券等12项。2016年及以后的统计公报,按投资主体不同将预算内拨款、预算内专项、财政专项、水利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建设基金、土地出让收益、水资源费、自筹资金等8项归并为中央政府投资和地方政府投资,既中央政府安排的历史归并到“中央政府投资”科目,地方政府安排的归并到“地方政府投资”科目。
三、关于自筹资金。指中央、地方部门及事业单位以自己名义筹集的各类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