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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道等级划分办法(试行)》(水管[1994]106号),河道主要依据自然规模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影响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河道、二级河道、三级河道、四级河道、五级河道。
2016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要求“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
鉴于各地河湖禀赋差异较大,很多河湖跨两个或多个行政区,河长与河道等级并非一一对应关系,不宜将河道分为市级河道、县级河道、镇级河道、村级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