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而对水量、水质进行计量、测定和分析。
设在引水设施进口处的水资源监测站。
设在退水设施出口处的水资源监测站。
设在排水设施出口处的水资源监测站。
设在河流穿越行政区界处的水资源监测站。
为掌握水体质量动态,对水质参数进行测定和分析。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含水层取用水资源。
从水库、河流、湖泊、地下水等水源取水的水工建筑物或设施。
利用水工程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水资源进行调节、控制和分配。
运用贮水、输水、净水、配水等设施和设备对供水水源进行控制、调节。
根据洪水特性和防洪保护区的实际情况,运用防洪系统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调节洪水,以达到防洪减灾和利用洪水的效果。注:改写/50095—1998,定义6.4.3。
利用水库调蓄能力,按一定规则有计划地蓄、泄入库径流。
根据河道内及河道外的用水要求所进行的水库调度。注:改写/50095—1998,定义6.4.4.1。
利用水库的调蓄作用和控制能力,有计划地控制调节和利用洪水,避免或减轻下游防洪区的洪灾损失。注:改写/50095—1998,定义6.4.4.2。
根据水库来水、蓄水、用水情况即时进行的水库调度。
对多个有关联的水库实施的联合调度。
根据预报的径流过程所进行的水库调度。
利用电网负荷低谷时的电力,从下级水库抽水到上级水库蓄能,待电网负荷高峰时,上级水库放水发电。
对水量和沙量进行的统一调度。注:目的是为有效地利用入库水量,减轻多沙河流上的水库淤积和水库下游河道冲淤。
采用系统分析方法及优化技术,研究有关水资源系统管理运用的各个方面,选择满足既定目标和约束条件的最佳调度策略。
对某条河流、流域或某个地区的各种水资源和各个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
对某条河流的可利用水资源在上、下游及各地区之间的统筹分配方案。
为应对可能突然发生的水源水量特殊减少或供水工程发生事故等危急情况,预先编制的保障供水安全的临时性应对措施方案。
利用地表水供水系统和地下水供水系统不同的来水条件与蓄水特性进行补偿调节,以提高总供水量及供水保证率的用水方式。
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配置、调度和保护进行管理,以求可持续地满足发展经济社会和改善生态与环境对水的需求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遵循广泛参与和社会公平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工程等措施,统筹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及相关资源协调开发与管理的过程。
收集、整理、存储、分析、检索水资源管理有关信息的各个单元所组成的系统。
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注: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依据各流域、行政区、行业、企业、用水户可以使用的水资源量,对取水实施的定量管理。
依据同一地区或同一行业限定的生产单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用水量,对用水实施的管理。
在一个流域内,根据流域内各行政区域的用水现状,与水资源相关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将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分配到各行政区域的计划。注:对水资源可利用量或者可分配的水量向各行政区域进行逐级分配,确定各行政区域可消耗的水量份额或者取用水的份额。
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签订的协议,结合实际用水状况、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保证率以及预测的下一年度来水量及来水过程,将可能使用的有限水资源分配到各用水户的计划。
注:年度水量分配方案是年度取水总量控制的依据。
用水户为从江河、湖泊或含水层取用某一额定水资源,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许可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用水户的许可取水的证书。注:取水许可证的内容应包括用水户(取水者)名称、取水期限、取水量及其用途、水源类型、取水地点、退水地点及退水方式、退水量等。
在一定时间(如一年)内,取水许可审批单位批准取水许可持证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取自江河、湖泊或者含水层的最大水量,即取水许可证中批准的取水量值。
根据水资源条件,在不同的国民经济用水部门间,按照各部门协调发展的投入产出关系,制定用水计划,以此为依据供水。
单位时间内,单位产品或价值量、单位面积、人均等用水量的规定限额。
取水许可持证人取用的水,利用后排放到自然水体的水量。
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条件下,工业企业生产单位产品或创造单位产值所规定的合理用水的标准取水量。
每生产一万元产值的产品的取水量。注:包括企业的生产、生活取水量。
企业生产单位产品需要从各种水源提取的水量。注:常用单位为立方米每单位产品。取水量包括取自地表水(以净水厂供水计算)、地下水、供水工程的水,以及企业从市场购买的其他水或水产品,不包括企业自取的海水和苦咸水等,以及企业为外供给市场的水产品而取用的水量。
企业生产单位产品的用水量,为取水量和重复利用水量之和。注:包括生产用水、辅助生产用水和附属生产用水。
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所进行的活动。
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等在与水有关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发生争端。
对用水户的用水数量、次序、时间等的管理。
为防止发生或缓解水资源短缺,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与措施,抑制需水的不合理增长。
按照用水需求量的增加扩大供水规模以尽量充分满足用水需求的供水模式。
按照供水潜力调节用水需求以控制需水量无序增长的供水模式。
对供水主体及其供水数量、质量、价格及服务水平等的管理。
为保持和改善地表水和地下水的质量所进行的各项活动。
当可供水量低于一定限度时,对供水量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
为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法规与规范,以及执行水政策、法规行为的总称。
有关水资源的监测、调查评价、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调度管理以及水旱灾害防治等涉水事务的统称。
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取用水资源者向政府交纳水资源费的制度。
政府对获得取水许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含水层取用水资源者,按照实际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征收的费用。
供水企业向用水户出售商品水所收取的费用。
组成水费的各个部分。注:通常包括成本、利润等。
对与水费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注:主要内容包括审核供水成本、供水企业利润、水费构成及计费制度等。
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支出、防治水害支出等所构成的成本。
供水系统在供水过程中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货币表现。
按照用户用水的数量收取水费。
由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构成水费的制度。
在一定用水量范围内不管是否用水都要交纳的水费。注:一般农田灌溉用水按有效灌溉面积计收,城镇生活及工矿企业用水按保证供水量计收。
按实际用水量计收的水费。
实收水费与应收水费的比值。
供水价值的货币表现。注:通常以元/³为计量单位。
政府制定的供水价格。
在同一供水系统中,依据有关政策,对不同的用户实行不同的供水价格。
水价随用水量的逐段递增而增加。
按照来水情况和供水要求等因素,供水价格在一定范围内变动。
反映需水量受水的价格变化影响的指标,用需水量变化百分数与水价变化百分数的比值表示。
水价随不同季节水资源的稀缺情况而变化。
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最终用户的水价。
注:如灌区的个体农民据以支付水费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