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定或校准的判别
根据《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
9.3.3 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定期检定。凡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不应使用。
9.3.4 未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实行周期校准。其中公称直径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不大于16m³的机械水表,只作安装前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使用期限规定如下:
a)不超过DN25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应超过6年:
b)超过DN25.但不超过DN50的水表,使用期限不应超过4年。
二、计量检定的概念
1.检定的定义
定义1:检定是指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动,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
定义2: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
2.计量检定的分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计量检定可以分为强制检定和依法检定两种。
(1)强制检定
①强制检定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②强制检定的范围包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
(2)依法检定(非强制检定)
①依法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②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4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目录》且监管方式为“强制检定”和“型式批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中应接受强制检定,其他工作计量器具不再实行强制检定,使用者可自行选择非强制检定或者校准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
3.强制检定方式
(1)首次检定:对未曾检定过的计量器具进行的一种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只做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只做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2)周期检定:按时间间隔和规定程序,对计量器具定期进行的一种后续检定。
三、计量校准的概念
1.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4.10款: 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定有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确定度。
2.JJF100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9.17款: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 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的一组操作。
注:(1)校准结果既可以给出被测量的示值,又可确定示值的修正。
(2)校准也可确定其他计量性能,如影响量的作用。
(3)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
三、检定和校准的主要区别
1.目的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评注: 检定关键是与计量标准比较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校准与计量标准比较,给出“测得值±扩展不确定度”。
2.对象不同
检定——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
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评注: 检定的对象是列入国家法制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其中包括部分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校准的对象是选择性的,可以选择对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做校准。
3.依据不同
检定——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评注:自己编写的校准规范必须主管部门批准(或本单位行政批准)。
4.性质不同
检定——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评注: 对于水计量器具的校准,其实也是具有强制性。
5.周期不同
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评注: 《取水计量技术导则》(GB∕T 28714-2023)要求,未纳入《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水计量器具应实行周期校准
6.方式不同
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评注: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计量器具,凡属自行校准且自行确定校准间隔的,应有现行有效的受控文件(即自校计量器具的管理程序和自校规范)作为依据。
7.内容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评注: 误差可以按测得值-标准值计算,但是误差不可以评定。
校准的内容是被校准仪器的示值与标准值比较,得到实际值或误差或修正值或修正曲线或修正值图或修正值表。实际值或修正值应该带有测量不确定度数值。
8.结论不同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评注: 检定不合格发检定结果通知书。
校准一般不做合格评定,除非与客户有书面合同才可以做合格判断,需要做合格判断必须说明依据什么文件的第几条款。
9.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评注: 检定结论可以作为合格与否的法律依据。
校准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检定机构和校准机构的区别
强制检定机构包括辖区内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及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是计量行政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是保障我国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为计量行政部门依法实施计量监督提供技术保证的技术机构。
依法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技术机构。
校准机构,是指依据相关法规设立,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并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为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
五、检定和校准机构的选择
1.检定和校准的选择
检定:选择由国家依法设置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对应的证书为法定计量授权证书和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一般是指对一类专门仪器的计量授权,可以授权给相关企业。
校准:选择由国家依法设置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CNAS)的校准实验室。对应的证书为计量授权证书、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计量授权证书里会有检定或校准的授权项目。
2.合规机构的选择
检定:对于公称直径DN50及以下,且常用流量不大于16m³的机械水表,考虑就近原则,建议直接选择贵州或邻近省份的省、州、县三级计量院、所、站,免收取强制检定的费用,但是省级计量院检定需要预约,周期较长,尽量到所属地的地级计量检定所(站)检定。
(需要注意的是:云南省计量院不检测DN65、DN125等非标口径的机械水表,贵州省计量院对DN65、DN125水表的检定有特定要求,州计量所只能检测DN40及以下机械水表,县市计量站有检定设备,但正常运行的不多)
校准:对于非强制性检定的水表、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安装前及在线的校准,可选择省级计量院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工作,也可以选择具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的第三方校准机构进行校准。
选择在线第三方校准机构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具备CNAS证书是第三方校准机构入行的基础(一般省级计量院都有)。CNAS认可的实验室有两种,一种是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是《校准证书》,证书上所盖的印章是“校准专用章”。另一种是检测实验室,出具的是《检测报告》或《测试报告》,所盖的印章是“检测专用章”。这两种CNAS认可的实验室都是可以做仪器校准,其所出具的报告都被审核员认可。实际工作中,建议出具校准证书。
(2)计量授权证书附件或CNAS证书附表内须包括液体流量计(包括电磁流量计和超声波流量计)或明渠流量计的校准,能够进行在线校准的一般会进行标注。
(3)CNAS的合规性和检测能力可以在CNAS的官网上查询。
https://las.cnas.org.cn/LAS_FQ/publish/externalQueryL1.jsp
(4)注意辨别校准证书(报告)的真假
对于省、州计量院出具的校准报告的校准证书或报告可以放心使用。而目前第三方校准的市场较为混乱,出具的校准报告五花八门。在日常工作中,一是通过资质查询验证其合规性,二是尽量选择具备计量授权、CMA、CNAS证书等综合实力较强的单位,三是可以通过二维码查询校准结果,避免中介公司伪造计量院或其他第三方公司报告,四是校准和检定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量值溯源,开展在线校准业务必须携带标准计量器到到现场校准,承诺当天出证、直接出证、远程出证的,基本上可以不用考虑。
(另外,需注意的是,州计量所以及部分检定单位对于DN15-DN32的机械水表不出具强制检定报告,但会有一个强制检定合格的封铅,具有等同的法定效力)
检定和校准报告样式见《【检定校准】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示例》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