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节约〔2023〕245号
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修订后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
2023年8月18日
本标准适用于直辖市所辖区,设区市所辖区,县(县级市、自治县、旗)等节水型社会评价工作。经济开发区等区域的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可参照本标准进行评价。
(一)制定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方案,明确达标建设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二)评价年县域用水总量和强度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三)评价年县域江河取水量和地下水取水量符合控制指标要求。
(四)评价年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和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中央巡视、国家审计、媒体报道等未发现节水重大问题。
本标准评价指标共分12项,具体包括:用水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管理、用水计量、水价机制、节水评价、节水“三同时”管理、节水载体建设、供水管网漏损控制、生活节水器具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宣传和加分项。12项评价指标细化为24项评价内容,详见《节水型社会评价赋分表》。
(一)除标准特别指出之外,计算得分采用上一年的资料和数据进行评价。
(二)发现同一问题,涉及多个评价指标扣分项的,不重复扣分。
(三)总分85分及以上者认定为达到节水型社会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