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水资〔2023〕4号
各市(州)水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围绕“四新”主攻“四化”的主战略,全力扩大内需,提振市场信心,进一步强化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服务保障,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现就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主动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刻认识扩大内需、提振经济的重要意义,持续推进作风革命、效能革命,依法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服务,积极支持、指导、配合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全省推进“十四五”规划重点工程、水利基础设施、能源保供、新材料产业等重点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流程,强化统筹推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统筹协调,与辖区内行业主管部门畅通协调机制,建立项目台账,对符合条件的区域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提高审批效率,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从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到取水许可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提升取水许可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
(三)守住生态底线,强化审批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节水优先、以水而定,将水资源刚性约束贯穿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全过程,守住用水总量控制、江河水量分配、生态流量管控底线,科学合理配置利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论证审查质量。依法依规开展取水许可审批,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建立批复项目跟踪回访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切实保护河湖生态环境。
(四)建立服务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台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建立本级服务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台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台账”),积极服务重点投资项目落地。各县级“台账”应于每季度末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所有“台账”后于每季度末报省水利厅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市场监管、能源等主管部门对接,动态调整、及时更新“台账”,定期跟踪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基本信息、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及审批进展情况,及时了解企业诉求,协助解决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指导帮助推进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重点投资项目前期取水水源方案评估,优化取水口位置,避免法律法规不予批准的取水行为。指导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并符合规划的重点投资项目,共享园区基础设施的相关论证内容。指导帮助企业共享共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资源监测数据,加快推进水资源论证工作进度。
(六)提供精准服务。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负责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服务,并将责任人员名单(见附件2)于2023年2月28日前报省水利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为建设单位提供“取水许可审批服务单”(见附件3),载明对接联系人、服务措施等,确保政策传达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审批服务到位。对需要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重点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前介入,做好取用水管理政策宣传,一次性告知企业取水许可审批办理流程和规定、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注意事项、项目取水需关注重点内容等,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水资源论证编制工作;按规定无需开展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的,明确告知建设单位相关管理要求。
(七)加强政策咨询服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审查机构和行业专家优势,对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有关咨询即收快办,及时予以回复,为企业答疑解惑,协助解决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验收发证等存在的问题,并加大与同级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的业务协作力度。
(八)建立审批绿色通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贵州省取水许可审批服务系统,最大限度发挥系统优势,推进“一网通办”。对符合要求的取水许可申请、验收发证等做到即来即办,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要求,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私设其他取水许可审批前置条件。
(九)深化审批改革创新。各地要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宣传指导力度,积极探索取水许可审批改革创新,对有条件的开发区、园区、产业聚集区等推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项目共享评估成果。指导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区域内重点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要求实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简化取水许可审批流程。对适用承诺制管理的重点投资项目,取水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可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十)坚持守好审批底线和审查重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取水水源、布局、规模等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法定规划;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切实保护水资源;取用地下水的,应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节约、保护地下水;水资源论证报告要数据真实,确保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对水资源论证内容明显存在重大缺陷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在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中,重点关注事关群众取用水权益、河湖生态流量保障等问题,严格审核是否符合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是否满足生态流量保障目标要求、是否符合水量分配指标、是否符合地下水取用水总量和水位管控要求、是否达到节水要求等。严格“两高”项目取水许可审批,重点审核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用水定额符合性等,重点关注规模大、水耗高的煤电、焦化、基础原材料加工等项目,更加精准管控“两高”项目。
(十一)督促落实取用水监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落实取用水主体责任,确保按照批复条件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增加取水量。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批复项目跟踪,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加强对项目节水措施“三同时”、依法依规取用水监管。对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重点投资项目,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取用水单位履行承诺情况监督,对未按承诺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根据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对于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推进,克服随意性和盲目性,确保重点投资项目稳妥实施、取得实效。加强重点项目取用水监管,严肃查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违法行为。对纳入“台账”的拟建重点投资项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及时提醒建设单位落实取用水管理主体责任,掌握项目取用水审批进展,防范“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发生。
附件:
1.服务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台账
2.联系人回执
3.贵州省重点投资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服务单(参考样式)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