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水资〔2023〕22号
各市(州)水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0 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 34 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99 号)和《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23〕8 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等部分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管权限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证延续及变更、取水许可证注销及吊销、取水计划下达、水资源费征收等。
本次委托下放权限项目主要包括省级立项的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附属设施以及风电、光伏等附属取水项目。
各市(州)辖区内各类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期用水,附属拌合站生产生活用水,以及为公路服务所建设的各类服务区、收费站、加油站等附属设施生产生活用水。
各市(州)辖区内各类铁路建设过程中的施工期用水,附属拌合站生产生活用水,以及铁路供电段、机务段等单位生产生活用水。
各市(州)辖区内各类风电和光伏电厂施工期用水、生产生活用水。
(一)本次委托下放权限的各类项目,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对涉及跨县、跨市(州)取水的,由取水口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上一级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督促,严格按照本次委托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权限,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依规行使到位。
(三)项目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日常监管,确保管理权限的下放工作落到实处。
四、本次委托下放权限自 2023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贵州省水利厅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