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水资〔2015〕13号
各市(州)水利(水务)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水务局:
为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省人民政府颁布了第162号省政府令,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中的“在省管河流的干流河段以及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修订为“在省管河流的干流河段以及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取水的”,并要求上述限额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省人民政府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决定,加强我省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规范我省取水许可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属于长江流域的乌江、三岔河、六冲河、清水河、芙蓉江、赤水河、清水江、㵲阳河和珠江流域的黄泥河、北盘江、漾江、都柳江、南盘江、红水河的干流河段的取水审批限额为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
(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州)边界河流、湖泊的取水审批限额为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含1万立方米)。
(一)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组织制定管辖权限内的河流以及在县(市、区)边界河流、湖泊取水的具体限额。
(二)各级水行政部门应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控制的相关要求,严格审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和取水许可。对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的新增取水;对取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就要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对现状的排污量如果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的地区,要限制审批新增的取水,限制审批入河排污口。
(三)各级水行政部门要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62号)等法规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取水计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能力建设,确保下放管理事项能接得住,管得好。我厅将加强监管,对水资源相关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五)《省水利厅关于委托赤水河流域部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的通知》(黔水资〔2014〕5号)同时废止。
附件: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贵州省水利厅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