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S】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黔水资〔2015〕24号)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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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水资〔2015〕24号

各市(州)水务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县(市、区)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水资源〔2015〕175号)文件精神,保障我省农业合理用水,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对农业用水的有效管控,根据《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贵州省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

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通知》(办水资源〔2015〕175号)要求(以下简称《通知》),为加强我省农业取水许管理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意义

农业是我省最大的用水行业,其用水量占我省年度用水总量的50%以上。当前,农业用水管理较为粗放,农业用水效率相对较低,部分区域存在农业用水被挤占的问题。

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是依法行政的要求;是明确灌区等农业用水的许可取用水量和用水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要求;是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控农业用水总量,促进农业提高用水效率的要求;是探索开展农业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基础,也是推动水权交易、建立健全权制度的要求。

二、主要目标

1、2016年上半年完成全省灌区名录核实。

2、2017年底前完成供水水源集中的大型和重点中型灌区取水许可作。

3、2018年底前完成大型和中型灌区取水许可工作。

4、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大型、中型和小型灌区的取水许可工作。

三、分级管理

灌区取水许可审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大型、中型和小型灌区分由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四、工作要求

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依据所管辖行政区域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有关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的农业用水水量配置方案,格农业取水许可的审批。

2、灌区管理单位原则上为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申请人,灌区取水许可证需载明灌区具体地理位置及边界、灌溉面积、灌溉定额、取水口地点与许可水量、取水方式、计量监控方式、取水许可证有效期等取水许可项,并应及时录入全国取水许可管理台账。

3、已建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人需提交灌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主要说明灌区基本情况,灌区取水水源工程情况,灌区输水工程情况,灌区原设计灌溉面积、复核并经地方人民政府确认的实际灌溉面积及与设计差异的原因、设计灌溉用水定额、实际灌溉用水定额及与设计差异的原因、设计和平均年灌溉取用水量、设计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实际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及与设计差异的原因等主要指标,灌区取水口计量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近三年实际灌溉取用水量等内容,同时需提供灌区具体位置与边界图、灌区主要水源工程及取水口分布图等附图。灌区取水许可管理单位据该灌区取水许可申请材料的专家组评审意见,办理该灌区的取水许可证。

4、新建灌区,取水许可申请人应编制灌区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5、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保障合理用水,促进高效用水,科学核定取水许可水量,按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序办理该灌区的取水许可证。

6、非法开荒或未纳入供水范围的灌溉用水,禁止批准取水许可。

五、加强计量

1、实施农业取水计量监控系统是农业取水许可管理的基本要素。于我省灌区较分散且大部分灌区取水水源较多,农业取水计量设施应按照逐步推进的原则,重点推进大、中型灌区的计量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取水的计量率。

六、强化监督

1、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大型、中型和小型灌区取水许可的日常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主要依据,统筹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年度江河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取用水户提出的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向获得取水许可的取用水户达年度用水计划,切实将农业取水许可审批事项落到实处。

2、将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需健全考核制度,在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中对农取水许可覆盖程度、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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