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审批】【S】贵州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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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审批】【S贵州省水利厅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方案(试行)

黔水政法〔2016〕4号

为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文件精神,深化我厅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事项,创新审批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现结合实际,制定我厅简化整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方案。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内容相近事项进行分类整合。

将权限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与取水许可整合为“取水许可审批”。将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国家管理外的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以及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工程审批、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核准等4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1项审批事保持不变。

二、明确适用范围

(二)取水许可审批适用范围。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条及《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外,都应当申请取水许可。直接取用其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退水或者水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在取水许可申请受理阶段需一并提交建设项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作为取水许可审批的依据。

(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项目建设及采砂等有关活动3、在国家基本水文监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

4、国家管理外的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以及建设影水文监测环境的工程。

(四)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适用范围。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前应当先通过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的水土保持施验收。

三、规范审批权限

(五)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第34号令)、《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和取水许可审批工作。审批主体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权限。

1、对只涉及(三)中1种情形的投资项目,仍按该种情形的原审批理权限执行。

1权限内建设水工程规划审查,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权限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采砂等有关活动审批,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及《贵州河道管理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核准,依《水文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省水利厅。

4国家管理外的其他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以及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环境工程审批,依据《水文条例》确定审批权限,审批主体为水利厅。

2、涉及(三)中2种情形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实行一个审批机关为主,有关机关会同或者参与的方式开展审批工作,只下达一份审批文件。审批文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批意见。审批权限属于同一行政区域不同层级的,由层级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批工作;审批权限属于不同行政区域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有关的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

3、各审批机关根据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主要内容确定牵头办理部门。该类行政审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省厅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其他有关处室局会同或参与办理;非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省厅由省水利工程管局牵头,其他有关处室局会同或参与办理。

四、优化审批流程

(七)统一受理。各级要在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水利行政审批窗口,统一受理水行政审批事项,编制服务指南,明确办理流程和时限求。推行受理单制度,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

(八)规范审查。有关涉水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整合后,由牵头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相关单位参与配合。需委托技术支撑单位开展技术审查的,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审查单位开展审查。牵头部门在审批中要主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会同办理的单位不再进行单独审查或拆分审查,要积极参技术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九)限时办结。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审查审批时限要求,限时办结。建立审批时限预警机制和政府鼓励事项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批完成后,审批文件交由水利行政审批窗口统一送达行政相对人。

(十)加强监管。切实加强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任务,确保监管到位。负责实施审批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在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后续监管主体和监管责任。

五、提出保障措施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部署,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按照特事特办、专盯专办的要求推进审批改革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服务质量。

(十二)制定实施细则。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本着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十三)完善工作机制。要完善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衔接协调。

(十四)及时总结经验。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改革措施的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项目法人的意见,不断总结完善。实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省厅。

(十五)做好衔接实施。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省厅发布的有关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的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依照本方案执行。另,本方案施行前项目业主已委托有关单位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按照简化整合前的申请要求报审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地方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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