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管理)局,有关县(市、区)水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落实监督管理工作内容和责任,做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我厅分别印发了《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黔水资〔2014〕26号)和《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部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黔水资〔2015〕30号)。现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强审管衔接,有效提高管理效率,创新监管方式,确保取水许可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我厅决定将已委托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审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及取水许可证发放等后续取水许可审批工作一并委托给原受委托单位。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全面开展取水计量、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委托管理事项能接得住,管得好。若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厅备案。我厅将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托全国取水许可登记系统、贵州省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水资源管理在线监控系统、贵州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加强取水许可实时监管、在线监测,以确保委托管理的各项审批、监管事项规范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