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

2024-06-02 02:29
3

黔水资〔2020〕47号

各市(州)水务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我厅决定将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委托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规范省管河流及市(州)边界河流、湖泊取水许可的通知》(黔水资〔2015〕13号)中规定的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权限委托下放至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在省级委托下放权限的基础上,制定本辖区内市级下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批及监督管理权限清单,并报省水利厅同意。

二、各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接得住,管得好。

三、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包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注/吊销。

四、本次下放的监督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取用水行为监管、计用水管理、生态流量监管、水资源费征收以及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

五、委托下放权限范围及有关要求

本次委托下放权限的的项目主要包括煤矿、水电站、供水工程、水库工程等4类建设项目的部分规模项目,涉及跨市(州)取水的,不在本委托下放权限项目之列。

(一)煤矿

1.委托下放权限: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的取水许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煤矿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生产规模因技改或整合调整等原因超过60万吨的,依照技改或整合后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部门级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3.煤矿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生产规模(未超过60万吨),但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水电站

1.委托下放权限: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水电站项目的取水许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水电站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总装机容量因改扩建超过5万千瓦的,依照改扩建后的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准部门级别,由同级水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3.水电站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总装机容量(未超过5万千瓦),但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受委托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三)供水工程项目

1.委托下放权限:设计日地表水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或设计日地下水取水规模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供水工程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供水工程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设计项目设计日取水规模(地表水未超过1万立方米,地下水未超过5000立方米)、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托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四)水库项目

1.委托下放权限:2019年12月31日前,已建的中型及中型以下水库目。

2.2019年12月31日后在建、新建的中型及中型以下水库项目的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发证,由具有审批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按照本次委托下放权限原则将审批及监督理权限委托下放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其他要求

(一)黔水资〔2014〕26号和黔水资〔2015〕30号等文件中明确已由我厅委托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继续由各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已委托给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不得二次委托给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原委托管理文件中明确委托监管时限的,依照本次下放委托管理时要求执行;原委托未明确审批管理权限的,依照本次下放委托权限执行。

(二)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由受委托市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待项目取水工程(设施)

建成且试运行满30日后,经现场核验通过,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已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有效期内,由受委托市级或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且试运行满30日后,经现场核验通过,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水库项目应在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委托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依规行使。如出现重大问题,省水利厅将收回委托下放的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并将其纳入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予以最权重扣分。

七、本次委托下放权限自2020年7月20日起施行。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