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照】【S】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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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水利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办电证函〔2020〕45号)要求,我省已完成全国统一的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部署工作,实现省市县三级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线上办理,开发了贵州省取水许可审批服务系统,为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出证、存量数据电子化转化等工作,推进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深度应用,提升取水许可管理服务水平,有力支撑“一网办”。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加强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数据转换

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按照“谁生成、谁负责”的原则,各地要切实履行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管理的主体责任,安排专人负责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数据的录入、审核、更新、维护和质量把关,确保证照信息与审批业务信息一致。各级审批机关要按照管理权限于2021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存量纸质证电子化转换,确保实现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全覆盖。6月15日前为系统临时功能开放期,请各地做好已有存量和新增电子证照数据的审核和清洗,及时发现纠正数据缺失、错误、不统一等问题,确保数据全面准确、不缺漏,有效完整。

(二)切实提升取水许可管理水平

在制发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工作中,要针对取水许可证登记信息错误、许可事项信息未及时变更、取水工程(设施)核验后未及时申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信息未及时登记入库、已停止取水但未及时注销证照,以及对不具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资格条件发放取水许证等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清理,依法规范取水许可发证行为。

(三)做好取水许可证“赋权”、权限下放工作

针对部分审批机关发生变更的取水许可证,原审批机关需认真梳理,填写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变更台账(附件1),于5月30前反馈至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统一进行“赋权”工作。针对审批权限发生变化的存量取水许可证,由原审批机关进行资料补录,核发电子证照后再进行权限下放,并同时全流程规范档案进行移交。针对在原台帐系统关闭期间已办理延续、变更手续的情况,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系统内核发电子证照后再开展延续和变更工作。针对在原台账系统关闭后注销的取水许可证,各地需梳理出注销台账,于5月30日前反馈至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统一进行系统标工作。

(四)做好纸质证回收和留存工作

在开展存量数据电子化转换工作时,同步开展纸质证照回收留存工作,在获得电子证照前,取用水户需将纸质证照返还至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根据核发的电子证照,建立回收台账,严格按照“核发一张电子证照、回收一套纸质证照”的要求,将纸质证回收留存,省水利厅将以监督检查的式对各地纸质证回收情况进行核查。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作,明确管理与行政审批部门职责分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进各项务落实,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地要积极争取有关主管部门支持,将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列入本级政府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重点内容,保证推广应用有序开展。加强现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及时对接调推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高效推进我省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深度应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水利厅将加强对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的跟踪督促和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工作纳入2021年度最严格水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市县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改革措施的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积极应用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指导培训。各地在取水许可电子证照应用推广过程中,要认真梳理汇总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形成难点疑问台账(附件2),由市(州)汇总后于5月25日前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根据难点疑问台账形成答疑手册,并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推广应用培训,提高一线审批人员业务力。


附件:1.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变更台账

2.取水许可电子证照推广应用难点疑问台账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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