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Z】黔西南州水务局关于委托下放部分州级建设 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州水务字〔2021〕192号))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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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水务局、义龙新区农林水务和移民局: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和《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黔府办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经2021年10月12日州水务局第二十九次党组(扩大)会议研究决定,将州级部分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委托下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委托下放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的通知》(黔水资〔2020〕47号)文件中下放我州的部分省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权限下放范围,结合我州实际,委托下放部分州级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权限。

二、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落实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接得住,管得好。

三、本次下放的审批权限包括: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取水许可证核发、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取水许可证注/吊销。

四、本次下放的监督管理权限包括:建设项目取用水行为监管、计划用水管理、生态流量监管、水资源费征收以及取水许可日常监督检查等。

五、委托下放权限范围及有关要求。本次委托下放权限的的项目主要包括煤矿、水电站、供水工程、水库工程等4类建设项目的部分规模项目,涉及跨县(市)取水的,不在本次委托下放权限项目之列。

(一)煤矿

1.委托下放权限:年生产能力60万吨(不含本数)以下煤炭开发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煤矿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生产规模因技改或整合调整等原因达到或者超过60万吨的,依照技改或整合后的项目核准、备案批准部门级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3.煤矿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生产规模未达到60万吨,但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二)水电站

1.委托下放权限:总装机容量3万千瓦以下水电站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水电站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总装机容量因改扩建超过3万千瓦的,依照改扩建后的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准部门级别,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审批取水许可申请并核发取水许可证。

3.水电站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年总装机容量未达到或超过3万千瓦,但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三)供水工程项目

1.委托下放权限:设计日地表水取水规模50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或设计日地下水取水规模1000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的供水工程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供水工程项目权限委托下放后,如设计项目设计日取水规模(地表水未超过5000立方米,地下水未超过1000立方米)、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四)水库项目

1.委托下放权限:中型(不含)以下水库项目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

2.中型(不含)以下水库项目委托下放后,如项目取水地点、取水水源、取水规模等取水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由受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六、其他要求

(一)州本级已经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取水许可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继续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行使,黔水资〔2014〕26号和黔水资〔2015〕30号等文件中省级已委托给州级的项目其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不纳入本次州级委托下放县级的范围。

(二)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未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的,由受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审批,待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且试运行满30日后,经现场核验通过,核发取水许可证。

(三)委托下放权限的项目,已办理取水许可申请,但未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在取水许可申请批复有效期内,由受委托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取水工程(设施)建成且试运行满30日后,经现场核验通过,核发取水许可证。其中,水库项目应在完成蓄水安全鉴定后,方可进行取水工程(设施)现场核验。

(四)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次委托下放的取水许可审批及监督管理权限,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下放权限依法依规行使。如出现重大问题,州水务局将报相关部门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并将其纳入年度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予以最大权重扣分。

七、本次委托下放权限自2021年10月20日起施行。



黔西南州水务局

2021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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