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务)局、发改委,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省直管县(市)水务局、发改局:
为进一步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我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审批取水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照工程规模(或取水规模)委托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送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时,应当一并提交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一)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蓄水工程;(二)装机容量1000千瓦及其以上规模的水电站;(三)日取地表水在10000立方米及其以上、地下水(含排水)在1000立方米及其以上的其它建设项目。
除冶金、矿山、钢铁、火电(含生物质能)、造纸、化工、印染、皮革等行业外,上述规模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可以采取简化形式,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的审查机关原则上与审批其取水许可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致。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审查工作参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进行,但可适当简化,一般不采取会审方式,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
(三)审查机关应严格依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按照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组织报告书审查工作,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审查工作结束后20日内,应将相关材料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禁止审查机关越权审查,越权审查的报告书(表)审查意见无效;从事越权审查的审查机关应当对越权审查引起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贵州省水利厅、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资〔2007〕3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贵州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