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利(务)局、发改委,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省直管县(市)水务局、发改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黔府发〔2013〕27号)文件精神,推进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点工作任务,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在我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方式比较粗放,水污染问题普遍存在,部分地区盲目发展高耗水、高污染产业,无序开发、低效利用水资源问题十分突出。《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布局等水资源论证,对于制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规划,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出发点,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从水资源承载能力出发,按照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水资源总量、用水效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三条红线”控制指标为基本依据,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和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的适应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的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
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产业园区等各类规划。
主要包括电力开发(核电、水电、火电)、化工、钢铁、煤炭等高用水行业的产业发展规划。
(一)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规划或与之配套的水利发展子规划中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和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的编写需按照水利部印发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技术要求(试行)》执行。
1、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规划的概况及主要内容;(2)规划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分析;(3)规划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4)规划实施水资源保障方案;(5)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减缓对策;(6)规划水资源论证结论与建议。
2、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编写可适当简化,但应当包含规划涉及流域(区域)的水资源条件及开发利用分析,规划需水预测及合理性分析,规划实施水资源保障方案,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减缓对策等内容。
(三)承担编写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应资质。
(四)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工作经费应当由规划编制机关从规划编制费中列支。
(一)规划编制机关在报送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时,应当将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规划审批机关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的意见。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
1、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规划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审查。
2、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对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技术评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需报送国务院及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在报送审查前,应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
4、经审查的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应当提交规划审批机关,作为审批规划的依据;未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
(三)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内容有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篇章)。
各级水利(务)局和发改委(局)要切实把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与规划编制实施部门之间的协调,更好地发挥规划水资源论证在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为贵州省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资源保障。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