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水务(管理)局、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威宁县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实施“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治水总基调,从源头上把好节约用水关口,强化用水需求管理,全面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形成节水型生活生产方式,保障我省水安全,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的要求(见附件1),现将我省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在水利规划、水利工程设计、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非水利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中,突出节水的优先地位,单独成章编制节水有关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区域和流域的用水总量、用水效率,促使规划和建设项目高效用水;充分论证规划和建设项目各类用水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提出客观公正的节水评价结论,从严叫停节水评价不通过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评价范围的确定1.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评价范围应以规划范围为基础,统筹考虑流域与行政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节约与保护的需要综合确定。
2.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的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价范围主要为建设项目的受水区,必要时应结合工程的规划范围适当扩大节水评价范围。
3.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价范围依据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规划论证范围,结合规划范围及所涉及的行政区域综合确定。
4.非水利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价范围主要为建设项目本身,结合项目所在的行政区域综合确定。
(三)评价水平年的确定1.节水评价的现状水平年,可与规划或建设项目设计的现状年保持一致,但需结合水文情势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的要求,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最近年份,避免特枯水年和特丰水年。
2.节水评价的规划水平年,原则上与规划的远期规划水平年或建设项目的设计水平年一致。
(四)从城市公共管网等取水的高耗水建设项目宜参照本通知开展节水评价。
(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可不开展节水评价。
(六)延续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可不开展节水评价;但在延续办理取水申请的材料中,需总结取水许可有效期内的节水工作情况,并对延续取水申请的取水量明确是否满足节水的要求。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包括区域供水工程规划、引水调水规划、水库工程建设规划、灌区建设规划等。在规划报告中编写节水评价章节,已包含节水规划的,在节水规划中编制节水评价章节;不包含节水规划的,在“水资源配置方案”章节后编制节水评价章节。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评价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二)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立项阶段,包括工程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任务与规模”章节后,编制节水评价章节。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资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评价等,评价水利工程项目供水的必要性与取用水规模的合理性。
(三)需编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规划,包括城镇总体规划、产业聚集区规划、涉及利用水资源的产业发展规划等。在“水源配置方案”章节后,编制节水评价章节。重点分析现状供用水水平与节水潜力,供需水量预测成果及水源配置方案的节水符合性、节水目标指标的合理性与先进性,节水措施的可行性与节水效果评价等,评价规划取用水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四)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用水合理性分析”等内容强化为节水评价章节。重点分析用水节水相关政策的符合性,节水工艺技术、循环用水水平、用水指标的先进性等,评价建设项目取用水的必要性和取用水量的合理性。
(五)节水评价篇章的编制提纲可参见附件2,结合规划和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可适当增减。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取水许可的管理程序和分工,负责各自权限内的节水评价审查工作。
(二)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规划与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节水评价篇章的审查,相应纳入其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一并审查。
(三)审查机关或接受委托审查的第三方,应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特点、所在区域水资源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依据国家的相关政策、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国家和地方的行业用水定额等,按照节水优先,遵循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重点对节水目标合理性、节水指标先进性、节水措施实效性、取用水规模合理性、规划和建设项目必要性与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规划与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及其相应的批复,需包括节水评价的明确意见。
(一)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与取用水相关的水利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办理取水许可的非水利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节水评价未通过审查的,其相应的技术审查不予通过。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规划或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台账,并在审查意见形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其审查意见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节水评价工作,落实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明确工作要求,积极担当作为,切实把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节水评价关。
(一)对于已审查、但尚未出具审查意见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补充节水评价篇章及其审查,节水评价的意见纳入其技术审查意见及其相应的批复。
(二)对于2019年以来审查单位已出具审查意见的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补充节水评价篇章及其审查意见,可以单独成本。
(三)对于本通知发布之前已审查、但尚未出具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和非水利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的,需在《报告书》相应章节强化节水的有关内容,在规划和非水利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及其相应的批复中,需包括是否满足节水要求的意见。
(四)国家对取用水相关的水利规划、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规划与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节水评价有新要求时,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附件:1.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水节约〔2019〕136号)
2.节水评价篇章编制参考提纲
贵州省水利厅
201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