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审查】【S】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通知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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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水务局,各有关评审单位、编制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工作的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切实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工作,提高水资源论证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现就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术评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以习近平“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和水利部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及贵州省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及有关行业导则、《贵州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725)等水资源论证相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或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主持的技术评审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并出具技术评审意见,水源论证技术审查单位应对审查结论负责。

(四)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实行专家负责制。专家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技术评审单位委托,以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为依据,提出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技术评审意见,明确技术评审结论,并对个人评审意和结论负责。

(五)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实行“一稿制”。水资源论证经技术评审后,技术评审单位认为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的,通过技术评审,出具予以通过的技术评审意见上报委托部门;认为不满足相关要求的,不予通过技术评审,出具不予通过的技术评审意见上报委托门。

(六)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对报告质量负责,对采用的水文资料、用耗排数据、项目及其所在区域实际情况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七)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采取“一票否决”与专家评分相结合方式明确评审结论。水资源论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存在“一票否决”情形的,由评审单位和专家确认后,直接确定不予通过技术评审;水资源论证无“一票否决”情形的,由评审专家进行评分,根据专家评分确定水资源论证是否通过技术评审。评分细则由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单位照相关要求制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水资源论证评审“一票否决”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技术审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水资源证技术评审不予通过。

1.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2.不满足节水评价要求的3.新建项目所在县级行政区或所在流域用水总量超过水资源管理控指标的4.用水定额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5.水资源配置方案不合理的6.取水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7.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地下水超采区,农业、工业建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的;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生活用水要时,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取水的情形。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审查相关情形的处1.技术评审未通过的,由技术评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复审。

2.技术评审原则通过的,重大问题方面的,由技术评审单位组织相专家进行复审。

3.技术评审基本通过或通过的,报告书编制单位应于技术审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报批稿。期限内没有完成报批的,或未通过复核的,技术评审单位应当出具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意见,并明确不通过的理由。

4.专家组认为建设项目本身、取用水方案、报告书论证结论等存在重大问题审查不通过的,应当现场出具技术审查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并确不通过的理由。

三、信用监管“两单”管理

(一)根据《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水资源论证市场主体存在以下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水资源论证“重点注名单”。

1.水资源论证编制单位:1年内有2个及以上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未通审查的。

2.技术评审单位:因违反相关规定程序和标准开展技术评审,评审过的水资源论证未被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水资源论证市场主体存在以下问题情形之一的,应列入水资论证“黑名单”。

1.在“重点关注名单”公开期内再次发生应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形的。

2.在水资源论证编制和评审工作及相关技术成果中弄虚作假,谋取正当利益的。

(三)列入水资源论证“黑名单”的,由认定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告知市场主体,并将相关信息列入贵州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管理。

四、有关要求

(一)技术评审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要求,及时、公平、公正的开展技术评审工作,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评审意见并按时提相关部门。

(二)技术评审单位在技术评审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存严重违反取水许可相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相关部门。

(三)技术评审单位要督促评审专家认真履职尽责,建立评审工作档案,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不依法依规进行评审的,要作出处理并向相关部报告。

(四)水资源论证技术评审工作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和《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资源论证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水资〔2019〕27号)等规定。

(五)技术评审单位受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的委托,邀请取水口所在地相关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水资源论证审查会,充分听取地方意见,相关单位应全力支撑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派熟悉相关情况的同志参加审查会。对于无故不参加评审会或请假但不出具函审意见的地方相关部门,其情况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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