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规范】【S】省水利厅关于开展取用水规范化建设的通知(黔水资〔2021〕24号)

2024-06-02 02:29
3

黔水资〔2021〕24号

各市(州)水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六字”治水思路,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着力加强取用水管理,规范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我厅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取用水规范化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全面规范取水许可管理,整治无序取水行为,强化取用水监督管理。2021年底前,全面建立“审批规范、管理有力、计量全面、档案完备、标志规范”的取水许可规范化体系,形成“量、账、费”统一的全流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科学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

二、工作内容

(一)依法依规严格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杜绝越权审批、违规审批。对新建项目取水许可审批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和《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取水许可申请、决定书批复、取水工程现场核验、取水许可证核发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并形成闭环。规范已发取水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吊等审批办理流程。

(二) 全面规范取水许可日常管理

加强日常监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取水许可日常监管,对所管辖(包括上级委托管理)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取用户”),在其取水许可证有限期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分期分批进行覆盖现场监督,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指导企业依法取水合法用水。

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关于规范取水许可项目计划用水管理的通知》(黔水节〔2021〕9号)规定,对取用水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加强对取用水户的日常计划用水管理,对取用水户提出用水计划调整的,应结合实际合理核定并决定是否予以调整。对存在超计划取的,严格执行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严格水资源费征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按季度或月向取用水户足额征收水资源费,严禁协议性收费。农业取水应按季度或月核定是否超过限额,对超出限额部分应依法征收水资源费。对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取用水户,应责令取用水单位提出书面缓缴申请,在核实情况后作出是否意取用水单位缓缴水资源费决定,水资源费缓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90日。

规范计量设施监管。所有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河道外取水口取水计量设施均应安装。按照计量设施类型及相应规范,指导各取用水单位或个人定期对取水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严格计量设施管理,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取用水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应责令取用水单位限期更换或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5.加强生态流量监管。建立健全生态流量监管体系,加强水库、水电站等河道内取水工程和涉及生态流量管控的其他取用水单位监管。把生态流量监管作为取水许可管理的重要监管事项,在取水许审批中明确最小下泄流量,落实生态流量下放措施,对不按规定下放生流量的取用水单位,及时进行督导预警,严格落实《贵州省水资源保护例》相关规定,强化执法监管力度。

(三)规范取水许可档案管理

取水许可档案规范取水许可档案管理是水资源日常监管的重要依据,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一户、一证、一档”的原则,实行分户建档,规范和完善取水许可档案管理。取水许可档案要完整收集和保存取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论报告书(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批(2017年以前项目)、取水许可申请书、取水许可申请决定书、取水工程或设施验收意见、取水许可延续申请书、历年计划用水建议及计划用水下达文件、水资源费缴纳凭据、用水台账、日常监管记录等档案材料。“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2021年底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管理的取用水户全部建立取水许可电子档案,对委托监管的取用水档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档案资料衔接。

建立健全各类取用水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区域取用水台账管理,2021年底前,以行政区为单元,建立完备取水许可台账。取用水台账包括:区域取用水户台账(附件1)、区域取用水台账(附件2)和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台账(附件3)、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关停台账(附件4),做到实时新,动态监管。

(四)规范取水口标识标牌

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组织开展取水口标志牌设置工作。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对辖区内所有河道外取水口进行编号,填写取水口(河道外)

统计表(附件5),并于2021年底前对辖区内所有已发取水许可证的河外取水口设置取水口标志牌(样式参见附件6)。取水口实行“一口一牌、一牌一码”,全面实现“身份证”式管理。取水口标志牌应包含取水权人、取水许可证号、取水口名称、取水口地点、取水口编号、监督管理单位监督投诉电话,取水口标志牌应设立在取水口处醒目位置。

三、工作要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水许可规范化建设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下辖县(市、区)的指导,精心组织,有序推进,有关工作落实情况,将纳入年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市县高质发展绩效评价。


附件:

1.区域取用水户台账

2.区域取用水台账

3.区域地下水取水工程台账

4.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地下水关停台账

5.取水口(河道外)统计表

6.取水口标志牌规范模板



贵州省水利厅

2021年9月8日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