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改革】【B】水利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 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办财务函〔2024〕144号)

2024-06-02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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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 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深挖农业节水潜 力,水利部决定在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现代化灌区建设基础上,开展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 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 力”治水思路,推行用水权交易制度,培育用水权交易市场,坚持有 利于激发农业节水内生动力、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利于调 动农民积极性的原则,以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为抓手,因地制宜, 积极探索,试点先行,示范推广,为其它地区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权交易市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可复制推广的样板。

二、试点任务

(一)政策宣贯和能力建设

结合试点区实际,制定农业用水权分配、交易、监管等制度办 法,开展农业用水权交易宣传与培训,提升基层水管人员能力和水平,为规范、安全、高效开展农业用水权交易提供保障。

(二)摸底调查与需求分析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灌区管理单位对试点区水源、输水工 程情况、灌溉面积、种植作物类型、用水效率及灌溉用水户基本情况等进行全面摸排,分析农业用水权交易的基础、需求、潜力。

(三)细化明晰灌溉用水户水权

1.细化明晰用水权

试点区以农业取水许可水量为上限,综合考虑农业用水定额、 种植结构等因素,根据需要将用水权明晰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 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大户等适宜的用水主体。

2.实施权证管理

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生成统一的用水权属凭证,载明用水 户、水量、期限、取水水源等,在线进行审核、变更、延续、注销等权证管理。

3.补充完善计量设施

在保证不重复建设的基础上,因地制宜补充完善计量设施,确 保用水计量满足用水权管理与交易的需要,至少计量到用水管理小组或用水大户。对零散或终端用水户不具备细化计量条件或计量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以电折水”等折算方案强化用水计量。

(四)推进多种形式用水权市场化交易

1.组织实施用水权回购

基层水行政主管部门、灌区管理单位等探索建立公开透明、规 范高效的回购机制,对灌溉用水户节约的用水权进行回购,让节水 农户通过用水权转让获得节水收益,变“资源”为“资金”,激发节水内生动力。

2.推动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引导已明晰用水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或村民小组、用水管理小组、用水户等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或向用水权回购主体购买用水权,通过用水权交易解决用水需求。鼓励灌溉用水户、用水权回购主体开展跨灌区、跨行业等用水权交易,促进水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3.创新用水权交易措施

在保障农田灌溉合理用水的前提下,引导试点区探索开展节 水收储并向生活、工业、生态用水转让。探索社会资本通过参与水 利工程、灌区现代化建设和运营、合同节水等方式获得并有偿转让用水权,或向金融机构抵质押融资。

4.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

试点区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水权交易监管,及时 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防止用水权交易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

(五)强化信息化支撑

部署应用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支持试点区开展灌溉用水户间、 村组间、协会间,以及农业跨行业用水权交易,为深入推进农业用 水权交易提供信息化支撑,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试点区 根据自身特点及个性化需求进行适应性改造,积极做好与试点区 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灌区信息化平台等互联互通,实现用水权分配明晰、信息发布、交易匹配、资金结算等功能。

三、申报条件

试点区的选定采取竞争性选拔的方式。各省先行开展筛选,申 报1—2个县区。2024年拟在全国范围内选择约20个县区开展试 点。同等条件下,全国21个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推进现代化灌区建设试点给予优先安排。主要条件如下:

1.试点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改革,主动申报试 点并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承诺完成农业用水权初始分配、全国 水权交易系统部署应用,认真组织开展用水权市场化交易,积极落实节水奖励补贴相关政策;

2.开展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具有较为成熟的用水管理体制 和工程管护体制。具有一定用水权交易基础,所在地区用水需求多 元、交易潜力较大,当地干部群众对用水权市场化交易参与意愿强、对信息化手段接受程度高;

3.组织实施过现代化灌区建设或节水改造,地表水灌区骨干工程和末级渠系工程状况良好、设施较完善,井灌区机井配套完好,给予适当支持后,节水成效明显,易于促成交易。

四、工作安排

(一)地方申报。申报试点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 制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报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3月7日前报送水利部。

(二)部级遴选。水利部组织专家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试点名单。

(三)组织实施。试点县(市、区)根据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各项试点任务。

(四)总结推广。水利部适时开展试点跟踪评估,指导地方组织 开展试点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及时总结提炼试点成功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县(市、区)本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完成试点任务。

(二)加大政策支持。中央财政对试点予以适当支持。为体现激 励约束、强化地方责任,补助资金分期安排。批准试点创建后下达 第一批资金,试点启动当年年底前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中央补助资金。

(三)强化跟踪指导。水利部相关司局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 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本区域试点的跟踪指导。

(四)加强监管。各地要强化项目前期论证和全过程监督,坚持 绩效导向,注重试点工作实效,力戒形式主义,严禁重复建设、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附件: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附件

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参考提纲)

一、概况

试点区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水利工程建设状况、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二、试点目标

根据试点建设任务要求,因地制宜设定富有特色、切合实际的 目标。设定的试点目标与改革措施要呼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改革目标可考核、可实现。

三、试点建设方案

从加强政策宣贯和能力建设、摸底调查与需求分析、细化明晰 灌溉用水户水权、组织实施用水权回购、推动开展灌溉用水户水权 交易、创新用水权交易措施、强化用水权交易监管等方面提出具体方案。

四、费用概算与资金筹措

试点所需资金测算、构成及筹措渠道。

五、实施安排

明确试点工作各阶段时间节点。

六、效益分析

对试点实施后各方面效益进行预测分析。

七、保障措施

组织、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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