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购买另一企业,之前取水一直用原取水权人证照,现想将证照中的原取水权人变为实际取水权人,企业处于地下水限采区,新办变更不在同一级审批机关,请问这种情况是走变更还是新办?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目前,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仅规定了取水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未规定其他情况下的取水权转让。因此,企业转让后,如企业法人未发生过变化,仅需变更法人名称的,可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如企业法人发生过变化,应当依法重新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对取水量、取水用途、取水水源等未发生改变的,审批机关可根据实际适当简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