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02:原化工企业增加了供水功能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2024-06-0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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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2原化工企业增加了供水功能的是否需要重新办理取水许可?

咨询内容 2022-01-14

我公司2015年5月收购另一家化工企业生产配套装置车间,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生产、生活用水全部依托原化工企业供应,2018年新建另一套生产配套装置产品供原化工企业生产使用,供水依然依托原化工企业供应,在我公司成立之前,原化工企业办理有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至今在延续有效期,我单位未建设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是否纳入取水许可管理范围,是否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需办理取水许可证,需要提供那些详细资料?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税)。你单位用水由原化工企业供应,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情形,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应当重新申请取水许可证。由于原化工企业增加了供水功能,取水用途发生改变,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重新申请取水许可,明确取水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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