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某洗煤厂的取水许可批复量为6.66万吨/年。产能为180万吨/年,实际年生产量281.75万吨,超过了产能,年取水量10.42万吨,也超了取水许可水量,是否属于不按规定的条件取水?是否要对超计划部分征收累进收取水资源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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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是指,未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和许可条件进行取水的行为。该洗煤厂超许可取水行为属于“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在原税额基础上加征1-3倍,具体办法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征收标准请咨询当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