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行政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原有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权已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而“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是否一并转给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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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法处罚。
关于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法律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地方各级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根据中央机构改革要求,目前,我部已将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移交生态环境部。因此,该情形排污口的处罚应根据地方机构改革实际,由相应部门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