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行政机构改革基本完成,水利部门原有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权已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而对应的“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是否一并转移至生态环境部门,如转移是否会导致与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部门不符。请水利部有关部门能给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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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和水利部“三定”规定,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职责已整合至生态环境部。水利部门原有的入河排污口审批权、处罚权等应一并划转至生态环境部门。
您咨询中的“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农田水利工程不符合农田水利规划、经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但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进行补偿、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造成灌排工程报废或者失去部分功能的处罚”与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划转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