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雨水收集、再生水等非常规水利用,在取水许可监督管理中应该如何监管,是否应该纳入取水许可管理并参照地表水标准缴纳水资源费?水十条、国家节水行动方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海绵城市都提到并大力倡导非常规水利用?举例,现在很多小区都能够将雨水通过渠道收集至景观池塘作为景观用水、收集至水池作为绿化用水,符合460号令第二条和第四条情形,应该要办理取水许可证。如果说小区并没有经营性质,那么把小区换成对外经营的主题公园,那么上述行为就成为服务于公园整体经营活动的一项措施?那么把这个概念延伸,取用水单位在厂区范围内修建水池积蓄雨水回用,还应不应该纳入地表水取水许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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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范围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自建工程设施收集雨水、利用再生水,不属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范畴,不应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不需缴纳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