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内陆盆地平原区……,基本监测站布设密度4~10眼/103km2”和“宜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而《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规定“地下水监测采样点布设:本底井,一眼,宜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上游,距填埋堆体边界30m-50m处。污染扩散井,两眼,宜分别设在垂直填埋场地下水走向的两侧,距填埋堆体边界30m-50m处。污染监视井,两眼,宜分别设在填埋场地下水流向下游,距填埋堆体边界30m处一眼、50m处一眼”。
石羊河流域严格控制违法凿井取水,具体水资源管理中,以上规范存在矛盾。若环境监测井申请人承诺“监测井只用于地下水监测,不用于任何生产生活”,现咨询:按照以上哪个规范处理较为合适;环境监测井能否进行取水许可(新打机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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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主要针对平原区、山丘区以及城市建成区、大型水源地、超采区、海(咸)水入侵区、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监测,《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主要针对污染源(点源)的地下水监测,二者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并不矛盾,应根据地下水监测目的和工作性质等,选择对应的执行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技术规范》规定“宜从经常使用的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不足时可从水位基本监测站中选择布设水质基本监测站”,应理解为可从民井、生产井以及泉流量基本监测站及水位基本监测站中加测地下水水质。环境监测井能否作为生产井,应依法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