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46:生态补水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供水设施?

2024-06-0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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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46生态补水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的供水设施?

咨询内容 2019-07-15

您好,为解决当地几条溪流水系生态基流严重不足,水质污染严重等问题,需要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取水泵站,取饮用水源地水库的水作为河流生态补水,该水源地为备用水源地,其取水等问题已经通过水利局专家论证合理。另说明,若要绕开该水库,至上游建设泵站,需要的工程量巨大,管线长涉及征地拆迁,难度极大,该泵站在该水库直接取水是最优方案。现在问题是,作为生态补水泵站工程,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第六十五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该生态补水工程是否属于供水设施?能否在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急需解答!盼复!!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饮用水水源主要用于保障城镇生活用水,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为其他溪流水系提供生态补水、减轻水体污染的取水泵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有关的建设项目,不能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

此外,解决河流水体污染问题,根本措施是加强水污染防治,严控污染排放,不应依靠调水冲污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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