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流域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地了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请问市级还能将这种情况的水资源费征收下放委托给取水口所地的县级水行政部门征收吗?也算是对地方财政的扶持。本人觉得,取水口和取水企业都在县级,收取的水资源费也都用于地方水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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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水资源费的,不得再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