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到期前45日提出申请,我单位是否可以注销其取水许可证?二、如果取水单位在45日前提出了申请,但是由于其延续取水评估报告编制质量达不到要求,在到期后仍未达到要求,导致我单位无法在到期前做出是否延续的决定,这类情况是否需要注销其取水许可证,然后重新向我局提出取水申请,重新开展水资源论证?注销其取水许可证后,取水单位仍然在取水(城镇公共供水单位,若关停群众无水可用),此类取水行为是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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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二十五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从提高便民服务质量的角度出发,建议审批单位应受理取水许可延续申请,有效期届满后,如果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仍未提出申请,你单位可以注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延续取水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延续取水申请书;(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和取水许可证。如果取水单位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提出了申请,审批机关应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规定,对取水单位或个人原批准的取水量、实际取水量、节水水平和退水水质状况以及所在行业的平均用水水平、当地水资源供需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在取水许可证届满前决定是否批准延续。审批机关批准延续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不予批准延续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不予批准延续的,取水单位或个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后取水单位或个人仍然取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