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水利部《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若用水单位未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请问可否用《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种情形: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对其予以处罚。如果不能的话,还有其他的处罚依据吗?望回复,谢谢了。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2006年颁布实施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取水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应予以相应处罚。为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水利部2014年出台《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对“用水单位未按月向管理机关报送用水情况”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