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36:缴纳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否还需要缴纳水资源税或水资源补偿费?

2024-06-03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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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36缴纳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是否还需要缴纳水资源税或水资源补偿费?

咨询内容 2019-06-24

中编办发【1998】14号、国法函【2003】197号多次明确,地热水原则上应发一证,收一费。现在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已然降为零,对地热水企业征收了地热资源税,同时企业还缴纳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请企业是否还需要缴纳水资源税或水资源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地热水是具有特殊用途的地下水资源,1994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

关于地热水缴费问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职责分工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8]14号)明确规定,企事业单位已缴纳矿泉水、地热水的采矿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有关地热水水资源税(费)征收具体管理政策,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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