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原水井出水量不足,不能满足企业日常生产需求,现计划在原取水点外200米重新打一口井,年取水量据推测要超过原有取水许可证(35万吨)5万吨,这种情况下需要重新做水资源报告书还是仅仅只针对超过部分的5万吨做报告表论证?另外是原有的市局审批还是县里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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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颁布的《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内,取水量、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
您所咨询的热电厂新打井且取水量、取水地点已发生变化,需按取水总规模,重新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审批权限按热电厂所在省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