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水厂生产场区在B县境内,取水口在C县境内,请问水厂应该向哪个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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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下列取水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一)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滦河、珠江、松花江、辽河、金沙江、汉江的干流和太湖以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湖泊的指定河段限额以上的取水;(二)国际跨界河流的指定河段和国际边界河流限额以上的取水;(三)省际边界河流、湖泊限额以上的取水;(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六)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内的取水。其他取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针对您提出的取水口和水厂生产场区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内的情况,该水厂应依据上述规定,向具有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取水申请,具体事宜可向取水口所在地水利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