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部:你好!我是一家以瓶桶装水生产为主的企业,已按相关规定办理并获得取水许可证,取水性质为地下水,年取水量为4万立方米,取水年限为5年。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只要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源,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可以申请延续,且没有限制延续次数,按照《条例》规定,水资源费的缴纳方式为月缴、季缴、年缴,但并没有要求一次性缴纳,所以今后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水资源费无法一次性缴纳,请问:我们公司已经取得取水许可证,但又不能一次性缴纳资源费,只能按照计量表定期缴纳,那么我们公司对今后取水范围内的水资源是否具备取水权属?是否受法律保护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万望得到贵部的回复。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5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第三十条规定“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你单位如依法取得取水许可证,则获得取水权,取水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关于水资源费缴纳事宜,国家和省区均有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具体规定,取水权人按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