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1:水库饮用水源地能否划入湿地自然保护区?

2024-06-03 14:30
1

问题11水库饮用水源地能否划入湿地自然保护区?

咨询内容 2019-02-25

引汉济渭工程是国务院确定的172项重点项目。正在建设的黄金峡水库是引汉济渭工程的主要调水水源,已经陕西省政府批准划定了水源保护区。目前汉中市申请欲将黄金峡水库库区划入汉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我公司认为划入将给建设和运营带来很大问题,不同意划入,且已得到省水利厅支持。我想咨询从政策和管理角度水库饮用水源地能否划入湿地自然保护区?希望得到你们更具有说服力的支持。谢谢!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1、从政策角度来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水污染防治法》第五章和《水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自然保护区划定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和《自然保护区条例》。某一区域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和划定为自然保护区,在法律法规层面不是必然的互斥关系。汉江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以朱及其它珍稀水禽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从功能定位上与“引江济渭工程”建设调水水源、加强水源保护的目标不构成必然的冲突。

2、从管理角度来看:河流、湖泊以及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与湿地是不同概念。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尚无法律法规对湿地定义及范围进行界定。《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提出,湿地是某种独特植物区系和动物区系,特别是水禽赖以存活的生境。黄金峡水库是重要的水利工程,库区是河道的组成部分,水利部门依据《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因此,地方人民政府欲将黄金峡水库划定为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充分考虑划定行为对饮用水水源工程设施建设运行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如将工程设施所在区域划入核心区,将导致工程设施难以建设和运行,影响供水安全。

引汉济渭公司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如对划定行为有不同意见和利益诉求,可通过法定渠道向行政机关提出。


昵称:
内容:
验证码:
提交评论
评论一下